關于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對資質描述不準確的問題
- 分類:招標實務
- 作者:
- 來源:
- 發(fā)布時間:2013-05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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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問: 因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對資質描述不準確,造成開標后中標人的資質和招標人本意想要的資質有偏差,但這兩種資質都能做本項目工程。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還需要重新招標??? 答: 唐廣慶: 《招標投標法》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:“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;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(guī)定的,投標人應當具備規(guī)定的資格條件”。本人對這條規(guī)定的理解是,資格條件(不是只指資質
關于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對資質描述不準確的問題
【概要描述】問: 因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對資質描述不準確,造成開標后中標人的資質和招標人本意想要的資質有偏差,但這兩種資質都能做本項目工程。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還需要重新招標??? 答: 唐廣慶: 《招標投標法》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:“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;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(guī)定的,投標人應當具備規(guī)定的資格條件”。本人對這條規(guī)定的理解是,資格條件(不是只指資質
- 分類:招標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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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(fā)布時間:2013-05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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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情
問:
因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對資質描述不準確,造成開標后中標人的資質和招標人本意想要的資質有偏差,但這兩種資質都能做本項目工程。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還需要重新招標?
答:
唐廣慶:
《招標投標法》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:“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;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(guī)定的,投標人應當具備規(guī)定的資格條件”。本人對這條規(guī)定的理解是,資格條件(不是只指資質條件,還包括業(yè)績條件等)在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的前提下,可以采用國家規(guī)定的標準,或者采用與國家規(guī)定有差別的招標文件(包括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文件)規(guī)定的標準。根據(jù)上述問題,本人的理解是:
?。?)只要能夠具備完成本項目工程任務的資格條件,就無需重新招標。
?。?)如果重新招標,則先要終止招標,其原因是招標人的責任引起的,因此要對投標人的所有損失做出賠償,這些賠償費用包括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、投標人旅差費、編制投標文件費、投標保證金利息等。如果已經(jīng)發(fā)出中標通知書,則還應承擔改變中標結果的法律民事責任。
源自:《招標采購管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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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必須招標的范圍的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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